欧洲江西总商会章程2023年版本

欧洲江西总商会章程

本章程于2023年12月4日会员大会全票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

中文名称:欧洲江西总商会(以下简称: 本会)

英文名称:European Jiangxi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EJCC)

第二条:本会宗旨

为增进中欧关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以促进中欧经贸合作互惠互利发展为宗旨。致力于成为欧盟与中国江西人民之间可持续经济合作关系的推动者。

第三条:法规说明

(一)总部地址:本会总部位于瑞士苏黎世。(本会已在中欧十几个国家设立分支机构)

(二)法定代表: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三)官方语言:本会合法文件可使用德语、英语或中文撰写。

(四)会员种类: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五)本会性质:本会是自愿组成的非盈利、非政治、非宗教社会团体。主要经费来源于企业和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

(六)合法合规:本会依法设立。遵守中国和瑞士及欧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当地传统文化。本章程所称之「欧洲国家」包含欧盟会员国,以及其它被认为属于欧洲地区内之任何国家。

(七)分支机构:本会鼓励本会会员在所在的国家或城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八)业务外包:本会可以把某些特定的商会职责和业务外包给专业性的机构。

(九)最新章程:本章程经欧洲江西总商会2023年会员大会全票通过。2023年12月4日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瑞士苏黎世会议召开地址  Schärenmoosstrasse 77, CH-8052 Zürich Switzerland。

(十)维护权益:本会坚决打击非法冒用本会名称或本会成员从事非法活动。本会真实信息请以本会官方微信公众号“欧洲江西总商会”或本会网站发布的消息为准 www.eu-jiangxi.com

第四条:发展历史

(一)2017年10月8日,欧洲江西总商会由瑞士欧亚集团总裁朱爱莲女士联合几十位欧洲华人华侨企业家共同发起成立于瑞士苏黎世的非政府非营利性民间社会组织。创会地址:Bahnhofstrasse 100,CH-8001 Zurich Switzerland。

(二)2019年9月7日,在法国波尔多召开的第二届会员大会通过:本会同批次人员参与管理的三个协会,欧洲江西总商会(欧洲赣商联合会、欧洲江西同乡会)统一合并为欧洲江西总商会,由欧洲江西总商会统一管理。

(三)2023年8月,欧洲江西总商会分别得到瑞士和中国政府相关官方单位合法公证认证文件。

(四)2023年12月4日,在瑞士苏黎世召开2023年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

第五条:业务范围

对接国际资源、组织商务活动、组团参展参会、提供技能培训、参与公益事业、宣传中华文化、提供出入境服务。为促进中欧经贸交流与合作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条:本会职责

(一)根据本会会员的需求,为会员企业举办专场推荐会、提供投融资之咨询服务、邀请专家给予建议和提供技能培训等服务。

(二)组织促进欧洲与中国江西进行文化交流的活动。组织会员到欧洲及中国参展参会。

(三)代表会员与中国江西当地各级政府机构,企业单位等经贸团体及智库进行对话。

(四)代表会员与欧盟重要机构保持紧密联系,包括欧洲联盟驻华代表团。

(五)遵循世贸组织之精神与原则,推动市场开放、自由贸易、国际标准及公司治理。

(六)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确保会员公司营运得以受到平等对待。

(七)代表本会会员向当立媒体及公众进行沟通说明。

(八)支持本会会员所推广的各项社会责任及环境保护之相关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会员资格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二十岁、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支持本会发展、

(四)遵守所在国家法律、

(五)无犯罪记录者、

(六)需在欧洲和中国江西有经贸业务往来的公司、协会、个人及合法机构才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权利

(一)本会每位会员都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

(二)参加本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普通会员、赞助会员及荣誉会员均可报名参加本会所举办的相关活动。

第九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参加本会活动、

(四)帮助本会发展、

(五)维护本会声誉、

(六)履行会员职责、

(七)按时交纳会费、

(八)积极建言献策。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线上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常务理事会议讨论是否通过;

(三) 寄出会员资格通知书及账单;

(四) 会员在约定的时间内缴纳会费;

(五)给予正式会员颁发证书。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本会职务:

(一)荣誉会长、名誉会长、会长、首席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欧洲各国和中国代表处(办公室主任)、监事长、监事、审计、法律顾问、支持者、志愿者、赞助者及合作单位代表均为本会会员。

(二)以上职务本会均不支付工资薪水,全职外聘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除外。

(三)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五)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为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按照本会章程,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二条:会长职责

(一)负责主持商会的全面工作;

(二)负责商会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商会工作的决策;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件。负责对会议形成的文件、决议、决定进行签发的工作;

(四)负责对商会的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负责对商会理事、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的提名工作;

(六)决定专职人员中的中层干部以上人员的聘请与辞退;

(七)负责商会重大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经费审批工作;

(八)负责收支凭证及财务报表的审签;

(九)负责与政府有关领导的联谊及其接待工作;

(十)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办公(扩大)会议;

(十一)负责在每年的会员大会上做年度工作报告;

(十二)作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商会,对内负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执行会长工作职责:

(一)接受并完成会长所分配工作及委托事项;

(二)会长不在时行使会长职权;

(三)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议、会员大会,行使表决权;

(四)贯彻执行各会议决议;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副会长岗位职责:

(一)接受并完成会长、执行会长所分配工作及委托事项;

(二)参加理事会议、会员大会,行使表决权;

(三)模范贯彻执行各会议决议;

(四)完成会长、执行副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争做商会会员的带头人,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加强商会的凝聚力;

第十五条:秘书长工作职责

(一)在本会会长领导下主持商会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二)制定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协助会长制定商会的目标及战略规划;

(三)负责拟定商会组织结构的设置或制度及管理体系的建立:包括拟定商会及所属分支机构的基本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授权管理制度等;

(四)代表商会起草重要的合法文件;

(五)组织秘书处及其下属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经济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加强商会的社会责任和形象,积极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工商界、工商联及各类商会保持沟通与联系;

(七)协助会长处理商会重大事件并增进商会信誉保障体系的建设;

(八)为会员建立有效的交流信息平台,认真贯彻当地政府的有关政策法令,并及时传达到相关领导、会员及会员企业单位;

(九)负责提出本会全年资金收支预算建议方案,商会财务开支监督;

(十)负责赞助费收取标准的拟订;

(十一)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筹备工作;

(十二)认真完成会长交待的工作及认真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商会副秘书长工作职责

(一)在秘书长领导下,按照分工协助所联系的各副会长处理日常工作,向秘书长负责;

(二)负责召集商会会议和其它会议的组织工作,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三)按照分工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安排,负责组织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工作;

(四)按照副会长的工作分工,组织起草、审核区域分会及办公室制发的文件和领导讲话、报告、汇报等材料;

(五)负责落实组织活动、会议活动,配合媒体宣传,执行落地,督办落实有关请示事项、领导批示和会长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六)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织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

(七)按照商会领导安排,负责来宾接待工作,负责对外关系的维护、合作项目的跟进;

(八)监督管理好各种文书档案;

(九)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席、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秘书处文员职责

(一)在商会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商会办公室的日常行政事务;

(二)负责商会有关新闻图文编辑及宣传推广;

(三)负责文书工作,包括各类文件的起草、打印、收发、传阅和归档工作。并负责商会档案的管理;

(四)做好会议准备、会议记录,整理会议记录及汇报;

(五)热情接待来往商会的各级领导、兄弟单位、会员企定期与会员保持联系和沟通并拓展新会员;

第十八条:理事岗位职责

(一)建立并维护商会这一法律实体,了解章程中的各项规定;

(二)作为会员利益的托管人,确保资产的安全,保证服务、活动、项目的质量,并努力维护商会的声望和信誉;

(三)确保商会的宗旨,目标和政策符合时代要求并认真贯彻执行,对主要设施和资源进行评估和监管;

(四)对管理层和资金的使用提出具体要求,寻求会员和社会的支持,保证理事会和委员会会议的效率。

(五)就商会的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六)防范未授权行为的发生。审阅报告、职员业绩及标准,并把报告提交给会员。

第十九条:荣誉会长

荣誉会长只颁发给两种特定身份的人士:一是曾经担任过本商会会长,且在任职期间对本商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人。二是重要的政商领袖,能指导与帮助本会健康发展和提升社会影响力。荣誉会长为永久制,总人数应由本会常务理事会于每年度会议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名誉会长 

名誉会长只颁发给对本会作出特定贡献的人。名誉会长需要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在本会举办活动时给予资金支持,帮助本会持续健康发展。(赞助金额视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顾  

欢迎具有专业技能人士为本会会员提供顾问服务。例如法律顾问、政治顾问、投资顾问、港事顾问、军事顾问、国策顾问、地产顾问、工程顾问或国家安全顾问等。

第二十二条:志愿者

志愿者愿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帮助商会进步的自然人。欢迎从事新媒体,文秘,信息技术,摄影摄像,烹饪等技能退休人员报名志愿者。

第二十三条:赞助及合作单位

本会欢迎各界友人以贊助者的身份支持本会的工作。本会鼓励与国内外较有影响力的商协会单位合作举办国际活动。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一)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会员(会员代表)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分区域选出会员代表,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 会员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额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订。

(三)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临时会议外,应于十五天前通过微信及Email给每位会员寄送会议通知。

(四)第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随后开会员大会十五天前发出通知,无论多少会员到会都照常召开开会,到会会员有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即刻生效。

(五)普通会员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普通会员代理,每一普通会员以代理一人为限。

(六)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讨论制定会费标准和收取管理的办法;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职责

(一)理事会是本商会决策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线上形式召开。

(三)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之资格;

(五)决议理事及常务理事会之人数;

(六)决议理事及常务理事会之辞职;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二)常务理事会是本商会决策机构,对内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

(三)常务理事会由5至11人组成。

(四)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视频召开。

(五)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六)常务理事因事不能正常履职,应由理事会中指定一名理事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常务理事会应于一个月内选出替任者。

(七)常务理事会应由理事中选举一人为本会秘书长,负责执行会长交待的工作。

(八)常务理事会职责: 执行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拟订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及预算、决算;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职责

(一)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二)选举产生监事长;

(三)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本会及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五)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六)对本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八)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失去会员资格与退会

二十八条: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须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申请退会。

二十九:会员若无故缺席会议,视为自动放弃投票权。理事无故连续缺席三次理事线上线下会议,经理事会通知仍漠视者,理事会将终止其职位。

第三十条:本会会员若在付款通知书寄达之次月底前未能缴清会费,且在第二次催收书寄达三十天内仍未缴清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十一条:会员经出会、退会或停权处分,如欲申请复会或复权时,除有正当理由经理事会审核通过者外,应缴清前所积欠之会费。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员费收取标准的拟订,由每年会员大会决定。会费使用,须遵守本会财务制度管理,为了实现本会宗旨,本商会可以支配使用会员费及赞助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收入;

(二)会员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税收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会员大会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或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各代表处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会员大会的监督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停止清算以外的一切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会员大会的监督下,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23年12月4日会员大会全票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以中文撰写,英文翻译仅供参考。如本章程的中文与英文版本有任何差异,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五十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悉依非政府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欧洲江西总商会

2023年12月5日更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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